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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說明國民主權原則內涵為何?

*擬答:根據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權體。國家所有統治權力皆應直接或間接來自國民本身,而非國民以外的其它組織或個人。

二.   民主國原則和國民主權二者之關係?

* 擬答:民主國原則強調人民主權的行使,指國家權力應以一種特殊的形式加以安排、運作。國家公權力組織及行使除了要回歸人民意志,還必須透過政治意見形成的程序,將國民的意志傳遞至國家機關,使國家權力行使獲得正當性。國民主權原則只強調主權屬於人民,並無提及主權應如何行使。那二者的關係是什麼?

 

三.   功能制度性的民主正當性的意義為何?

* 擬答:功能制度性的民主正當性必須透過組織的建構實現。憲法將立法權、執行權與司法權建構成為各自獨立的功能與機關,並將這些權力明定於憲法之中,被憲法承認各自據有民主權威。所以被規定在憲法上者,方可被認為係有民主正當性的國家權力。

四.   個人/組織之民主正當性的意義?

* 擬答:組織與人員的民主正當性是指國家公權力之職務擔當人應來自選舉或是由選舉產生的機關任命之公權力職務擔當人。 形式上雖屬間接民主,但與直接民主無異,民主正當性可以透過民主鎖鏈回溯至國民身上。

 

五.   事務內容民主正當性意義?

* 擬答:國家公權力機關的形式需要依據人民同意的法規來行使,並符合誠實公開原則,即為依法行政、依法審判。除此之外尚有任期制度與罷免制度讓人民對於其權限行使方制直接控制。釋字499號解釋:「代議民主之正當性,在於民意代表行使選民賦予之職權須遵守與選民約定,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之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乃約定之首要者,否則將失其代表性。」

 

六.   立法機關之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擬答:由人民直接選舉而來,數於直接民主。

加一下法條依據。

 

 

 

 

七.   (司法機關)法官之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擬答:就一般法官而言,係經由考試通過而產生,其民主正當性來源為依法審判,即因他們不受指揮監督,所以必須依法審判。而就大法官而言,其職務內容具有高度重要性﹑政治性,因此須經由總統提民且經過國會同意,此屬於間接民主。

1.加一下法條依據。2.我只問地方法院的法官。

 

八.   總統之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 擬答:由人民直接選舉,須做最根本重大的政策決定,其民主正當性直接且強力。加一下法條依據

九.   行政院長之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擬答:根據組織個人之民主正當性之要求,職務擔當人須經選舉或由選舉所產生之機關所任用,而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因此,行政院院長之民主正當性源於直接民選所產生之總統所任命,屬於間接民主

加一下法條依據

十.   基層公務員之民主正當性的來源?

* 擬答:民主正當性之形成有兩種:第一為民主正當性鎖鍊:上級機關手賞擁有指揮監督的權限,並藉此貫徹意志至最基層的公務員。第二為透過考試成為公務員(?),並依法行政(強調此點)以達民主正當性之要求。

 

十一. 釋字613解釋立法院若成立不受行政院監督指揮之機關的合憲性在哪裡?<民主正當性由何而來?EX:NCC>  

擬答:舉例如國家傳撥通訊委員會,NCC的委員係直接由立法委員同意之,可經民主正當性鎖鏈回溯到國民之授權,故可算人員與組織的民主正當性,另其合憲性基礎則在於依法行政。

十二.人民有哪些政治參與權?

* 擬答:於個人或是社會層面上,憲法保障人民擁有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於國家制度性上,對於人擁有選舉權與罷免權;對於參與公共事務權利則有創制與複決權。政治參與權的最根本要求是平等的政治參與權,並要求嚴格而公式化,如國籍的有無以及年齡的限定。

十三.議員自由委任的意義?

* 擬答:自由委任為議會中人民選出代議的每個議員並非特地政黨或特地區域之代表,而是全體國民之代表,無須受原區選民之拘束,得以自由志為發言或表決。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並依自己的確信及良知行使職權。此外憲法第32及73條對於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有言論免責權的保障。

 

十四.我國現行法律是否貫徹自由委任要求?

 

擬答:自由委任制係指透過選民選出之議員代表應為全體國民之代表,不須受原選區之選民拘束,能以自由意志發言表決,而釋字第401號中同意議員的罷免由原選區為之,顯見我國憲法中有關議員和選民的關係,除了自由委任外也含有命令委任的性質。釋字第499號提及我國憲法第133條明定原選區始得罷免之,故就此論我國非純粹自由委任。

 

 

十五.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及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的異同?

 

擬答:修憲後,我國現行制度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採政黨比例原則,依政黨得票率來分配名額,較能表達選民選黨選人之偏好,惟此制較有利於大黨;另則德國之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較為複雜,其與並立制之區別在於聯立制希望確保選民對政黨的得票率,作為分配國會席次的基本所在,其能確保小黨的生存空間。就此,建議參考程明修老師書上有詳細的比較。

其次,我也問了我國制度採的是聯立制或並立制。

 

十六. 民主制度的運作方式是多數決,是來自民主原則的要求,其多數決的界限?少數保護的意義?

 

擬答:憲法上對於民主原則的要求在於平等,而其運作的方式及採取多數決。透過多數決可形成具有一般拘束性決定以及合法性運作多數者權利,這樣少數者也能擁有同樣的機會,有一天能變成多數。(到此是多數決的外部界限)因此,憲法應提供廣泛的少數保護,其具體做法即權利保護,如釋字603,而大法官審理案件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也認為少數立委可以要求申請釋憲。

我的問題是少數保護。少數保護是多數決的內部界限。理由在於尊重少數,而尊重的方法則為1.基本權的保障2.三分之一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 項第3)

 

 

 

擬答黑色部分為老師糾正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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